检测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及对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及目录)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使用的、一旦失效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范围及其检测检验周期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制定、发布。
第四条(监管权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 对于列入目录中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 从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大型矿山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应当由甲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国土资发〔2004〕208号进行分类)
第七条(新安装设备设施) 新安装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经检测检验合格,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在用设备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按照目录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例)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经过重新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使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相关安全性能受到影响;
3)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大修后;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进行检验时。
第十条(技术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向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因企业出具的资料、技术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检测检验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时,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要求)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的要求,在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结果)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
第十四条(告知义务) 检测检验机构发现被检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告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第十五条(检测费用) 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安全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选购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时,凡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应当选购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加强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台账和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约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检测检验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检测检验机构获取服务。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处罚总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报告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其他单位伪造检测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检验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的,检测检验机构可要求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虚假报告的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安监人员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序号 | 类 型 | 名 称 | 检测标准 | 检验周期 |
1 | 提升、运输 | 主提升设备(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矿岩、物料或升降人员的提升机、提升绞车)、凿井绞车 | AQ2020-2008 AQ2021-2008 AQ2022-2008 GB/T15112-2007 | 升降人员的,每年1次,其他每3年1次。 |
竖井提人容器( 包括:罐笼、乘人箕斗等) | GB16542-2010 | 每年1次。 | ||
竖井防坠器 | AQ2019-2008 | 每年1次。 | ||
斜井人车 | AQ2028-2008 | 每年1次。 | ||
提升用钢丝绳 | AQ2026-2008 | 按GB16423规定执行。 | ||
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及其配套钢丝绳 | GB21008-2007 | 每三年1次. | ||
连接链、连接插销 | MT224.1-2005 MT224.2-2005 | 新购置入库前进行检验。 | ||
运矿车辆(含:电动轮车辆、矿用自卸汽车) | AQ2027-2008 | 每年1次。 | ||
2 | 通风 | 通风系统 | AQ2013.3-2008 | 每年1次。 |
矿山测风仪器仪表 | JJC(煤炭)01-1996 | 每年1次。 | ||
3 | 排水 | 排水泵、主排水系统 | AQ2029-2008 | 每3年1次。 |
4 | 电气 | 井口避雷装置 | DLT474.5-2006 | 每年1次。 |